
浅谈遗产税
前言社会的进步是体现大多数人的共同幸福,而不是少数人的无限风光尽被占;社会的进步是制度上的发展与进步,是民族与国家的整体强大,而不是少数人封建世袭式的、耀武扬威的荣华富贵与不劳而获的高人一等。遗产税在
前言社会的进步是体现大多数人的共同幸福,而不是少数人的无限风光尽被占;社会的进步是制度上的发展与进步,是民族与国家的整体强大,而不是少数人封建世袭式的、耀武扬威的荣华富贵与不劳而获的高人一等。遗产税在西方已实施多年,我们作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,难道不如资本主义制度吗?现在,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遗产税的条件,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,我国应该尽快实施遗产税,形成制度,逐步加以完善。实行共同致富,实现人人幸福是人心所向,大势所趋,不可阻挡。在人类社会,竞争精神是奋进与学习的表现;奉献精神是文化与修养的表现,人类社会需要这二种精神来推动和发展。而竞争需要公平竞争,奉献需要无私奉献。这二者都需要有健全的制度来作保障。助人为乐(雷锋精神)、奋勇拼搏、勇攀高峰(科学高峰)、乐于奉献、吃苦耐劳、不怕牺牲、勤俭节约、艰苦奋斗(艰苦创业、艰苦朴素)、为人民服务等等,都是一种种平凡而又崇高的奉献精神。真正的奉献是无私、无我,默默无闻。努力从烦恼中解脱出来,保持一种清净祥和的状态,从心灵上让自身首先和谐起来,至少,要换个角度去想一想问题,或许会豁然开朗,和谐就在你心中,只要你愿意,我们就可以随时随地快乐他人、快乐自己。做人要知足,请珍惜拥有的一切。做人,至少要留一点口德、存一点心德、留一点后德。遗产税,将平衡这二种精神,将提供全社会公平竞争的范围。
整体分析与参考资料如下:
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需要出发,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,并建议将1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。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,国外有时称为“死亡税”。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,防止贫富过分悬殊,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。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,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。征收遗产税,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、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。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。但是,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,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。遗产税是政府对遗产的征税,有助于舒缓贫富悬殊。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,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,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的一种税收,但也有国家和地区是出于吸引投资、吸引资金流入或其他考虑而特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的。
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,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,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。征收遗产税,可节约资本,平均社会财富,减少社会浪费,提倡劳动所得,增加国库收入,补充所得税的不足。此外,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,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、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、维护国家收益具有积极意义。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。规定有起征点,一般采用累进税率,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。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。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,采用累进税率。总分遗产税。总分遗产税,也称混合遗产税,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,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。两税合征,互补长短。早在古代埃及、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。总分遗产税,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优点,先对遗产总额征税,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。再视不同情况,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,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。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,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,有重复征税之嫌,使遗产税制复杂化。这种制度的特点是“先总税,后分税”,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,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,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,又体现了社会公正,税负公正。
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,平均社会财富,减少社会浪费,提倡劳动所得,增加国库收入,补充所得税的不足。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,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,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。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,其后英国、法国、德国、日本、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。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。新中国成立后,1950年通过的《全国税政实施要则》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,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。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。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“九五”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》,纲要中提出“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”。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,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,赠与税也于随后后不久开征,几经变化,1976年,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,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,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,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,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是再是独立的税种,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。不过习惯上,人们不是将它们作为两种税看待。美国三级政府都征收财产转移税,但财产转移税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征收。1991年,联邦政府、州政府、地方政府征收的财产转移税占全部财产转移税的比例分别为72.1%、27.2%、0.2%。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:一是税源上。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,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,但总体来讲还是少,税源不容乐观,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,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;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,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;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,还容易得罪人,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,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。鉴于存在的困难,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,中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:
1、刚开始征遗产税时,征收面不要太宽,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,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,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,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。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,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,这样征收管理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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